說明: 一、申請對象: 國籍為中華民國國民,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視覺障礙者,並處於經濟弱勢的視障學生。 二、申請資格: 1.家境清寒且持有縣市政府核發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,或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者,請於申請表摘述家境清寒狀況。 2.且學期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(一年級不受此限)。 3.非就讀一般標準學制者,將特案評估審核。 三、其他詳情參考附件。